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 102 年 10 月 18 日)
第3條
勞工保險局 (以下簡稱勞保局) 應於金融機構或郵局設立專戶,供主管機 關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將執行同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所處之 罰鍰,撥入該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