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 102 年 10 月 18 日)
第2條
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按年由上年度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 結餘提撥之金額,於該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暫以原編決算收支結餘數, 按提撥比率先行提撥二分之一,俟決算審定後三個月內多退少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