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罰則 ( 90 年 10 月 31 日)
第33條
雇主違反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 條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並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 下罰鍰。經限期改善或繼續限期改善,而未如期改善者,得按次分別處罰 ,至改善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