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其他保障 ( 90 年 10 月 31 日)
第30條
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 者,得以勞工團體或勞工保險局委託之有關團體為投保單位,繼續參加勞 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 六條之限制。

前項勞工自願繼續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者,其投保手續、保險效力、投保薪 資、保險費、保險給付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