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申請認可條件 ( 106 年 09 月 07 日)
第4條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為辦理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之認可醫療機構 :

一、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二、自備辦理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之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項目之檢驗( 查)設備及合格 X 光機。

三、聘有醫師二名以上、醫事放射師(士)、醫事檢驗師(生)及護理人 員。

四、二年內未因違反本辦法經撤銷或廢止認可。

前項第三款所定之醫師及護理人員,除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外,應經中央 主管機關指定之課程訓練合格。

前項訓練課程之名稱及時數,依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

第5條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為辦理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之認可醫療機構 :

一、為辦理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之認可醫療機構。

二、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登記具一百床以上規模,具備家庭醫學科、內科 、外科、婦產科、耳鼻喉科、骨科、神經科、泌尿科、眼科、皮膚科 、精神科、職業醫學科、放射線科及病理科等四種以上診療科別,且 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

三、自備辦理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之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項目之檢驗( 查)設備。

四、二年內未因違反本辦法經撤銷或廢止認可。

前項醫療機構辦理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檢查項目, 應就檢查品質及能力取得第三者認證機構之認證。

前項所稱第三者認證機構,指取得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相互認可協議之認 證機構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其他國際性實驗室認證機構。

第6條
符合前二條所定條件之醫療機構,申請辦理巡迴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業務 者,應自備或租用合格之巡迴 X 光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者。

二、符合下列規定:

(一)聘有醫師二名以上,其中一名取得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可之職 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資格。

(二)具有三年以上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實務經驗,且無第二十一條 或第二十二條所定違規情形。

(三)具有辦理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之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項目之 檢驗(查)設備、醫事檢驗師(生)、醫事放射師(士)及護理人 員。

第7條
符合第五條所定條件之醫療機構,申請辦理粉塵作業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 檢查者,應聘有胸腔科專科醫師或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

前項醫療機構,申請辦理噪音作業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之聽力檢查項 目者,其聽力檢查室可容許最大背景噪音量,應符合附表三規定;申請辦 理噪音作業勞工之巡迴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業務者,應自備或租用移動式 之聽力檢查室(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