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鍋爐 ( 105 年 11 月 21 日)
第88條
鍋爐經定期檢查不合格者,檢查員應即於檢查合格證記事欄內記載不合格 情形並通知改善;其情形嚴重有發生危害之虞者,並應報請所屬檢查機構 限制其最高使用壓力或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