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鍋爐 ( 105 年 11 月 21 日)
第85條
檢查機構受理實施鍋爐內部檢查時,應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使其預先將 鍋爐之內部恢復至常溫、常壓、排放內容物、通風換氣、整理清掃內部及 為其他定期檢查必要準備事項。

前項內部檢查項目為鍋爐內部之表面檢查及厚度、腐蝕、裂痕、變形、污 穢等之檢測,必要時實施之非破壞檢查、以檢查結果判定需要實施之耐壓 試驗及其他必要之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