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鍋爐 ( 105 年 11 月 21 日)
第78條
製造人申請鍋爐之構造檢查時,應填具鍋爐構造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五 )一份,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鍋爐明細表(附表三十六)二份。

二、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

三、以熔接製造者,附加蓋熔接檢查合格戳記之熔接明細表。

四、以鉚接製造者,附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由同一檢查機構實施同一座鍋爐之熔接檢查及構造檢查者,得免檢附前項 第二款、第三款之書件。

第一項構造檢查項目為施工方法、材料厚度、構造、尺寸、傳熱面積、最 高使用壓力、強度計算審查、人孔、清掃孔、安全裝置之規劃、耐壓試驗 、胴體、端板、管板、煙管、火室、爐筒等使用之材料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