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鍋爐 ( 105 年 11 月 21 日)
第71條
鍋爐之製造或修改,其製造人應於事前填具型式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一 ),並檢附載有下列事項之書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檢查:

一、申請型式檢查之鍋爐型式、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二、製造、檢查設備之種類、能力及數量。

三、主任設計者學經歷概要。

四、施工負責人學經歷概要。

五、施工者資格及人數。

六、以熔接製造或修改者,應檢附熔接人員資格證件、熔接程序規範及熔 接程序資格檢定紀錄。

前項第二款之設備或第三款、第四款之人員變更時,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 報備。

第一項型式檢查,經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 證明(附表二)。

未經檢查合格,不得製造或修改。但與業經型式檢查合格之型式及條件相 同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