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吊籠 ( 105 年 11 月 21 日)
第69條
雇主變更吊籠下列各款之一時,應填具吊籠變更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二) 及變更部分之圖件,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一、工作台。

二、吊臂及其他構造部分。

三、升降裝置。

四、制動裝置。

五、控制裝置。

六、鋼索或吊鏈。

七、固定方式。

前項變更,材質、規格及尺寸不變者,不在此限。

檢查機構對於變更檢查合格之吊籠,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 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第一項變更檢查準用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