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吊籠 ( 105 年 11 月 21 日)
第67條
雇主於吊籠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吊籠定期檢查申請 書 (附表十) ,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逾期未申請檢查或檢查不合格 者,不得繼續使用。

前項定期檢查,應就該吊籠各部分之構造、性能、荷重試驗及其他必要項 目實施檢查。

前項荷重試驗準用第六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十五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