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吊籠 ( 105 年 11 月 21 日)
第66條
檢查機構對使用檢查合格或依第六十四條第三項認定為合格之吊籠,應在 吊籠明細表上加蓋檢查合格戳記 (附表七) ,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 一份,並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漆印或張貼檢查合格標章,以資 識別。

使用檢查合格之吊籠,檢查機構應發給使用檢查結果報告表 (附表二十九 ) 及檢查合格證 (附表十七) ,其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

雇主應將前項檢查合格證或其影本置掛於該吊籠之工作台上明顯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