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吊籠 ( 105 年 11 月 21 日)
第65條
檢查機構對雇主申請吊籠之使用檢查,應於受理檢查後,將檢查日期通知 雇主,使其將該吊籠移於易檢查之位置,並準備荷重試驗用荷物及必要之 運搬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