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吊籠 ( 105 年 11 月 21 日)
第62條
吊籠之製造或修改,其製造人應於事前填具型式檢查申請書(附表一), 並檢附載有下列事項之書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檢查:

一、申請型式檢查之吊籠型式、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圖。

二、製造過程之必要檢驗設備概要。

三、主任設計者學經歷概要。

四、施工負責人學經歷概要。

前項第二款之設備或第三款、第四款之人員變更時,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 報備。

第一項型式檢查之品管、品保措施、設備及人員準用第十一條規定,經檢 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附表二)。

未經檢查合格,不得製造或修改。但與業經型式檢查合格之型式及條件相 同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