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營建用提升機 ( 105 年 11 月 21 日)
第59條
雇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變更下列各款之一時,應檢附變更部分之圖件,報 請檢查機構備查:

一、原動機。

二、絞車。

三、鋼索或吊鏈。

四、制動裝置。

前項變更,材質、規格及尺寸不變者,不在此限。

雇主變更營建用提升機之導軌或升降路之高度為未滿二十公尺者,應報請 檢查機構認定後,註銷其檢查合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