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營建用升降機 ( 105 年 11 月 21 日)
第51條
雇主對於停用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營建用升降機,恢復使 用前,應填具營建用升降機重新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三),向檢查機構申 請重新檢查。

檢查機構對於重新檢查合格之營建用升降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 查日期、檢查結果及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

第一項重新檢查準用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