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營建用升降機 ( 105 年 11 月 21 日)
第50條
雇主變更營建用升降機之搬器、配重、升降路塔、導軌支持塔或拉索時, 應填具營建用升降機變更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二)及變更部分之圖件,向 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檢查機構對於變更檢查合格之營建用升降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 查日期、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第一項變更檢查準用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