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營建用升降機 ( 105 年 11 月 21 日)
第44條
營建用升降機竣工檢查項目為構造與性能之檢查、荷重試驗及其他必要之 檢查。

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營建用升降機積載荷重一點二倍之荷重置於 搬器上實施升降動作試驗。

第一項之檢查,對外國進口具有相當檢查證明文件者,檢查機構得免除本 條所定全部或一部之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