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移動式起重機 ( 105 年 11 月 21 日)
第29條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變更下列各款之一時,應檢附變更部分之圖件,報 請檢查機構備查:

一、原動機。

二、吊升結構。

三、鋼索或吊鏈。

四、吊鉤、抓斗等吊具。

五、制動裝置。

前項變更,材質、規格及尺寸不變者,不在此限。

雇主變更移動式起重機之吊升荷重為未滿三公噸者,應報請檢查機構認定 後,註銷其檢查合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