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移動式起重機 ( 105 年 11 月 21 日)
第25條
檢查機構對雇主申請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檢查,應於受理檢查後,將檢查 日期通知雇主,使其準備荷重試驗、安定性試驗用荷物及必要之吊掛器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