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固定式起重機 ( 105 年 11 月 21 日)
第21條
雇主對於停用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如擬恢 復使用時,應填具固定式起重機重新檢查申請書 (附表十三) ,向檢查機 構申請重新檢查。

檢查機構對於重新檢查合格之固定式起重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 查日期、檢查結果及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

第一項重新檢查準用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