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固定式起重機 ( 105 年 11 月 21 日)
第11條
製造人應實施品管及品保措施,其設備及人員並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具備萬能試驗機、放射線試驗裝置等檢驗設備。

二、主任設計者應合於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機械相關技師資格者。

(二)大專機械相關科系畢業,並具五年以上型式檢查對象機具相關設計 、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者。

(三)高工機械相關科組畢業,並具八年以上型式檢查對象機具相關設計 、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者。

(四)具有十二年以上型式檢查對象機具相關設計、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 者。

三、施工負責人應合於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專機械相關科系畢業,並具三年以上型式檢查對象機具相關設計 、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者。

(二)高工機械相關科組畢業,並具六年以上型式檢查對象機具相關設計 、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者。

(三)具有十年以上型式檢查對象機具相關設計、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者 。

前項第一款之檢驗設備能隨時利用,或與其他事業單位共同設置者,檢查 機構得認定已具有該項設備。

第一項第二款之主任設計者,製造人已委託具有資格者擔任,檢查機構得 認定已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