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職業安全衛生文化獎勵及補助辦法  ( 103 年 11 月 28 日)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業安全衛生整體發展需要及經費編列情形,按年度公 告前條補助事項之申請程序、額度、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