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手推刨床 ( 105 年 08 月 05 日)
第50條
攜帶用以外之手推刨床,應具有符合下列規定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但經 檢查機構認可具有同等以上性能者,得免適用其之一部或全部:

一、覆蓋應遮蓋刨削工材以外部分。

二、具有不致產生撓曲、扭曲等變形之強度。

三、可動式接觸預防裝置之鉸鏈部分,其螺栓、插銷等,具有防止鬆脫之 性能。

四、除將多數加工材料固定其刨削寬度從事刨削者外,所使用之刃部接觸 預防裝置,應使用可動式接觸預防裝置。但直角刨削用手推刨床型刀 軸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不在此限。

手推刨床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其覆蓋之安裝,應使覆蓋下方與加工材之 進給側平台面間之間隙在八毫米以下。

第51條
手推刨床應設置遮斷動力時,可使旋轉中刀軸停止之制動裝置。但遮斷動 力時,可使其於十秒內停止刀軸旋轉者,或使用單相線繞轉子型串激電動 機之攜帶用手推刨床,不在此限。

第52條
手推刨床應設可固定刀軸之裝置。

第53條
手推刨床應設置不離開作業位置即可操作之動力遮斷裝置。

前項動力遮斷裝置應易於操作,且具有不因意外接觸、振動等,致手推刨 床有意外起動之虞之構造。

第54條
攜帶用以外之手推刨床,其加工材進給側平台,應具有可調整與刃部前端 之間隙在三毫米以下之構造。

第55條
手推刨床之刀軸,其帶輪、皮帶及其他旋轉部分,於旋轉中有接觸致生危 險之虞者,應設置覆蓋。但刀軸為刨削所必要之部分者,不在此限。

第56條
手推刨床之刃部,其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之規格或具有同等以上之機械性 質:

一、刀刃:符合國家標準 CNS 2904 「高速工具鋼鋼料」規定之 SKH2 規 格之鋼料。

二、刀身:符合國家標準 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或國家標準 CNS 3828「機械構造用碳鋼鋼料」規定之鋼料。

第57條
手推刨床之刃部,應依下列方法安裝於刀軸:

一、國家標準 CNS 4813 「木工機械用平刨刀」規定之 A 型(厚刀)刃 部,並至少取其安裝孔之一個承窩孔之方法。

二、國家標準 CNS 4813 「木工機械用平刨刀」規定之 B 型(薄刀)刃 部,其分軸之安裝隙槽或壓刃板之斷面,使其成為尖劈形或與其類似 之方法。

第58條
手推刨床之刀軸,應採用圓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