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總則 ( 105 年 08 月 05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第七條第二項 及第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適用之機械、設備、器具,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所定者。

前項機械、設備、器具之構造、性能及安全防護,不得低於本標準之規定 。

第3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快速停止機構:指衝剪機械檢出危險或異常時,能自動停止滑塊、刀 具或撞錘(以下簡稱滑塊等)動作之機構。

二、緊急停止裝置:指衝剪機械發生危險或異常時,以人為操作而使滑塊 等動作緊急停止之裝置。

三、可動式接觸預防裝置:指手推刨床之覆蓋可隨加工材之進給而自動開 閉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