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動力堆高機 ( 105 年 08 月 05 日)
第79條
堆高機應設置符合下列規定之頂蓬。但堆高機已註明限使用於裝載貨物掉 落時無危害駕駛者之虞者,不在此限:

一、頂蓬強度足以承受堆高機最大荷重之二倍之值等分布靜荷重。其值逾 四公噸者為四公噸。

二、上框各開口之寬度或長度不得超過十六公分。

三、駕駛者以座式操作之堆高機,自駕駛座上面至頂蓬下端之距離,在九 十五公分以上。

四、駕駛者以立式操作之堆高機,自駕駛座底板至頂蓬上框下端之距離, 在一點八公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