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動力堆高機 ( 105 年 08 月 05 日)
第75條
堆高機應具有制止運行及保持停止之制動裝置。

前項制止運行之制動裝置,應依堆高機負荷狀態及制動初速度,具有在附 表十三規定之停止距離內,使堆高機停止之性能。

第一項保持停止狀態之制動裝置,應依堆高機負荷狀態,具有在附表十四 規定之坡度地面,使堆高機停止之性能。但依堆高機性能,可爬坡之最大 坡度低於同表所列坡度者,以該堆高機可爬坡之最大坡度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