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 105 年 08 月 05 日)
第69條
供反撥預防裝置所設之反撥防止爪(以下簡稱反撥防止爪)及反撥防止輥 (以下簡稱反撥防止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材料:符合國家標準 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規定 SS400 規格或具有同等以上機械性質之鋼料。

二、構造:

(一)反撥防止爪及反撥防止輥,應依加工材厚度,具有可防止加工材於 圓鋸片斜齒側撥升之機能及充分強度。但具有自動輸送裝置之圓盤 鋸之反撥防止爪,不在此限。

(二)具有自動輸送裝置之圓盤鋸反撥防止爪,應依加工材厚度,具有防 止加工材反彈之機能及充分強度。

三、反撥防止爪及反撥防止輥之支撐部,具有可充分承受加工材反彈時之 強度。

四、除自動輸送裝置之圓盤鋸外,圓鋸片直徑超過四百五十毫米之圓盤鋸 ,使用反撥防止爪及反撥防止輥等以外型式之反撥預防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