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安全護圍 ( 105 年 08 月 05 日)
第4條
以動力驅動之衝壓機械及剪斷機械(以下簡稱衝剪機械),應具有安全護 圍、安全模、特定用途之專用衝剪機械或自動衝剪機械(以下簡稱安全護 圍等)。但具有防止滑塊等引起危害之機構者,不在此限。

因作業性質致設置前項安全護圍等有困難者,應至少設有第六條所定安全 裝置一種以上。

第一項衝剪機械之原動機、齒輪、轉軸、傳動輪、傳動帶及其他構件,有 引起危害之虞者,應設置護罩、護圍、套胴、圍柵、護網、遮板或其他防 止接觸危險點之適當防護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