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監測實施及監測結果處理 ( 105 年 11 月 02 日)
第11條
雇主實施作業環境監測時,應設置或委託監測機構辦理。但監測項目屬物 理性因子或得以直讀式儀器有效監測之下列化學性因子者,得僱用乙級以 上之監測人員或委由執業之工礦衛生技師辦理:

一、二氧化碳。

二、二硫化碳。

三、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

四、次乙亞胺。

五、二異氰酸甲苯。

六、硫化氫。

七、汞及其無機化合物。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