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監測實施及監測結果處理 ( 105 年 11 月 02 日)
第10條
雇主實施作業環境監測前,應就作業環境危害特性、監測目的及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規劃採樣策略,並訂定含採樣策略之作業環境監測 計畫(以下簡稱監測計畫),確實執行,並依實際需要檢討更新。

前項監測計畫,雇主應於作業勞工顯而易見之場所公告或以其他公開方式 揭示之,必要時應向勞工代表說明。

雇主於實施監測十五日前,應將監測計畫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網路登錄 系統及格式,實施通報。但依前條規定辦理之作業環境監測者,得於實施 後七日內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