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  油輪清艙 ( 103 年 07 月 02 日)
第7條
雇主應依左列規定設置上、下船設備:

一、設置長度超過甲板、寬度在五十五公分以上、扶手高度在八十公分以 上之扶梯。但該清艙船原有舷梯或其他登岸設備,具有適當長度及強 度者,不在此限。

二、張設安全網。

第8條
雇主對工作場所之通道、出入口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保持暢通。

二、以顯明標示,標明進出方向。

三、設置適掌之採光或照明;照明燈具應使用防爆型。

第9條
有發散油氣之虞之工作場所,應嚴禁煙火,並指定適當吸菸場所,且予適 當標示。

第10條
雇主對所有進入清艙作業場所之人員,均應使其穿戴安全帽、安全鞋及工 作服。

第11條
雇主對所有落水之虞之場所,應使勞工穿著救生衣,其於艙邊或高處作業 而有墜落之虞者,應繫縳安全帶,並於船舷適當位置懸掛繫有適當長度救 生繩之救生圈。

第12條
雇主應於清艙作業場所備置適當規格及數量之呼吸用防護具、防毒面具或 其他防護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