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  總則 ( 103 年 07 月 02 日)
第5條
清艙作業就業場所應設辦公室、餐廳、浴室、盥洗及左列設備或具有同等 以上性能之設備。

一、具有水槽、燃油槽及最高使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十公斤、每小時可產 生蒸發量七噸以上蒸氣之鍋爐一座。

二、可供四具洗艙機使用之洗艙水加熱器一座。

三、具有洗艙管及控制閥之洗艙機八具。

四、具有容量在二千立方公尺以上,並有安全設備之錐頂形儲油槽一座。

五、具有容量在三千立方公尺以上,並有安全設備且可將含油污水導入油 分離器之錐頂型含油污水槽二座。

六、容量在三千立方公尺以上之油泥收集池一座。

七、每日總處理容量在四千立方公尺以上之油水分離器一座。

八、防爆型抽油幫浦及掃艙幫浦各一具。

九、防爆型電動馬達或氣動馬達帶動之鼓風機二具。

十、自動放流水偵測器一套。

十一、防爆型對講機三部。

十二、惰性氣體產生器或惰性氣槽一具 (座) 。

十三、氣動吊重機二具。

十四、可燃性氣體測定器四具。

十五、氧氣測定器二具。

十六、自給式呼吸器四具及備用空氣罐八套。

十七、硫化氫及其他毒性氣體測定器二具。

十八、廢燃油槽一座。

十九、攔油索、吸油材或其他具備防止油類流竄之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