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  安全管理 ( 103 年 07 月 02 日)
第48條
清艙安全作業主任應以高中以上畢業,具左列資格之一者選任之:

一、曾任油輪二副以上職位三年以上。

二、從事油輪解體工作三年以上。

前項清艙安全作業主任之任務如左:

一、督導設備合於法令規定基準。

二、規劃訂定安全作業計畫、安全作業標準。

三、決定清艙作業順序及週期並協調、監督清艙作業情形。

四、督導實施自動檢查、巡視、檢點。

五、督導測定作業環境中可燃性氣體、毒性氣體及缺氧情形,並採取必要 措施。於作業前告知安全作業負責人當日作業計畫及清艙事項。

六、作業前督導檢查船上清艙設備、機具及作業環境。

七、督導、指揮船上清艙作業並檢查已完成清艙船內之清潔及積水情形。

八、於發生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立即採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