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  油輪清艙作業 ( 103 年 07 月 02 日)
第30條
雇主對油氣清除作業,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油輪清洗後,以鼓風機自油艙之一端注入新鮮空氣,由另一端排出。 必要時得在排出端加裝抽氣機排出。

二、油氣清除後,應檢查艙內氧氣及可燃性氣體,保持含氧量在百分之十 八以上,且可燃性氣體之測試結果,其測定器指針讀數在零之位置而 不移動之程度。

前項第二款之測點應於艙內垂直深度取三點以上,其最低測點應接近於艙 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