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  油輪清艙作業 ( 103 年 07 月 02 日)
第26條
雇主對洗艙作業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洗艙中應防止油氣進入艙內。

二、油輪之輕排水在三萬五千公噸以上者,應避免使用高壓洗艙機、化學 除油劑、循環沖洗水及加熱沖洗水;使用未加熱之清潔海水洗艙時, 於同一艙內不得同時使用三具以上之洗艙機。但艙內注有惰性氣體, 而氧氣含量低於百分之八者,不在此限。

三、艙內未注有前款惰性氣體者,洗艙機之海水流量每小時不得超過三十 五公噸,溫度不得超過攝氏六十度。

四、洗艙水應隨時排乾。

五、作業前必須沖洗所有清艙船舶各艙之艙壁、管路、各支管內部、船梯 及其他有積存油泥之處所等。

六、各艙清洗所得之污油水應以收艙泵抽至污油艙;於使用鼓風機通風前 ,應確認艙內及各管路均己清洗淨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