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  油輪清艙作業 ( 103 年 07 月 02 日)
第25條
雇主對清艙作業之準備,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繫船應使用合於安全標準之繫泊纜索,並應適當收緊。

二、安置上、下船設備。

三、拆除甲板上連接輕便電力裝備之電線與電源。

四、關閉甲板上有吸入油氣之虞之空調系統進氣口。

五、建立船與岸間通訊系統。

六、關閉通往甲板之通道及門窗。

七、除去甲板上裸露之燈火及電具。

八、艙內如有積水或殘油時,應先行抽送至污油艙,並注入惰性氣體。

九、清艙前應確認洗艙機橡皮管、電氣導電部分均己接妥,並使其電阻低 於每公尺十五歐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