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乙類製造事業單位之製造設備 ( 103 年 06 月 27 日)
第99條
乙類冷凍用高壓氣體製造事業單位之製造設施如左:

一、固定式製造設備之設置,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八條 、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四條 、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之規定。

二、移動式製造設備之設置,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 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後段、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一條、第六十七條 之規定。

三、製造作業,應依左列規定: (一) 設置或變更製造設備之工程終了時,非經以氧氣以外之氣體試運轉 或以最高使用壓力以上之壓力實施氣密試驗 (使用空氣時,應於事 前排除冷媒設備中之可燃性氣體後實施者為限。) 後,不得供製造 作業使用。 (二) 除前款規定外,並準用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