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乙類製造事業單位之製造設備 ( 103 年 06 月 27 日)
第97條
製造作業,應依左列規定︰ 一、灌注高壓氣體於容器時,應距離處置煙火場所、多數人聚集場所或堆 置有危險性物質場所五公尺以上。

二、灌注氧氣於容器時,應於事前將附著於閥及容器之石油類或油脂類除 卻;容器與閥間不得使用可燃性墊圈。

三、從事加熱灌裝用高壓氣體之容器、閥或配管時,應使用熱濕布或溫度 在攝氏四十度以下之溫水。

四、擬將灌裝於容器之氰化氫移注於其他容器時,應於灌裝之日起六十日 內為之。但純度在百分之九十八以上,且未曾著色者,不在此限。

五、除前列各款規定者外,準用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第七 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 款及第五款、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至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 六款至第十一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