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甲類製造事業單位之移動式製造設備 ( 103 年 06 月 27 日)
第90條
高壓氣體設備 (除容器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外。) 應經耐壓試驗、氣密 試驗合格,並具一定之厚度。

前項試驗及厚度,準用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