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甲類製造事業單位之固定式製造設備 ( 103 年 06 月 27 日)
第64條
毒性氣體之氣體設備之配管、管接頭及閥之接合;應採用熔接接合。但不 適於熔接接合者,得以在安全上具有必要強度之凸緣接合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