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甲類製造事業單位之固定式製造設備 ( 103 年 06 月 27 日)
第53條
設置於內容積在五千公升以上之可燃性氣體、毒性氣體或氧氣等之液化氣 體儲槽之配管,應於距離該儲槽外側五公尺以上之安全處所設置可操作之 緊急遮斷裝置。但僅用於接受該液態氣體之配管者,得以逆止閥代替。

前項配管,包括儲槽與配管間之連接部分,以輸出或接受液化之可燃性氣 體、毒性氣體或氧氣之用者為限。

液氧儲槽僅供應醫療用途者,除應依第一項規定設置緊急遮斷裝置外,得 另裝旁通閥。但旁通閥應經常保持關閉狀態,並加鉛封或上鎖,非遇有緊 急情況或維修需要,不得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