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甲類製造事業單位之固定式製造設備 ( 103 年 06 月 27 日)
第49條
前條安全裝置 (除設置於惰性高壓氣體設備者外。) 中之安全閥或破裂板 應置釋放管;釋放管開口部之位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設於可燃性氣體儲槽者:應置於距地面五公尺或距槽頂二公尺高度之 任一較高之位置以上,且其四周應無著火源等之安全位置。

二、設於毒性氣體高壓氣體設備者:應置於該氣體之除毒設備內。

三、設於其他高壓氣體設備者:應置於高過鄰近建築物或工作物之高度, 且其四周應無著火源等之安全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