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甲類製造事業單位之固定式製造設備 ( 103 年 06 月 27 日)
第41條
高壓氣體設備應以常用壓力一點五倍以上之壓力實施耐壓試驗,並以常用 壓力以上之壓力實施氣密試驗測試合格。但不包括下列設備:

一、第七條所列之容器。

二、經重新檢查或構造檢查實施耐壓試驗、氣密試驗測試合格之高壓氣體 特定設備。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同等效力之試驗合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