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安全管理 ( 103 年 06 月 27 日)
第224條
依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選任之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應擔負維持製 造設備之安全、監視製造方法與其高壓氣體之製造有關之下列技術事項, 並監督、指揮勞工作業:

一、維持製造設備符合法令規定基準。

二、維持作業方法符合法令規定基準。

三、監督實施自動檢查。

四、實施巡視與檢點。

五、對與高壓氣體之製造有關之安全作業標準、設備管理基準、承攬管理 基準及災害之發生或有虞發生災害之必要措施,提供建議。

六、於發生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採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