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特定高壓氣體消費設施 ( 103 年 06 月 27 日)
第164條
液氨或液氯之消費設備之配管、管接頭及閥之接合,應採用熔接接合。但 不適於熔接接合者,得以安全上具有必要強度之凸緣接合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