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特定高壓氣體消費設施 ( 103 年 06 月 27 日)
第158條
消費設備之儲存設備、導管、減壓設備及此等設備之配管等 (以下簡稱儲 存相關設備,但容器除外;且液氯儲存設備以儲存能力在一千公斤以上未 滿三千公斤者為限。以下於次條及第一百六十三條均同。) 應經以常用壓 力一.五倍以上壓力實施之耐壓試驗及以常用壓力以上壓力實施之氣密試 驗或具有同等以上效力之試驗合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