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儲存安全設施 ( 103 年 06 月 27 日)
第117條
儲槽或容器之容積在○.一五立方公尺以下者,不受第一百十三條及前條 規定之限制。

高壓氣體為液化氣體時,前項之容積以質量十公斤換算為容積一立方公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