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供應安全設施 ( 103 年 06 月 27 日)
第110條
供應事業單位 (不含液化石油氣及冷凍用高壓氣體之供應事業單位) 之供 應設施,除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 條 (不含第六款、第八款) 者外,依左列規定。

一、容器以配管連接者,其容器放置場及灌氣容器等,準用第一百十六條 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其他者準用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二、儲槽準用第一百十三條及第一百十九條之規定。

三、導管準用第八十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