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機械、設備之重點檢查 ( 105 年 02 月 19 日)
第45條
雇主對第二種壓力容器應於初次使用前依下列規定實施重點檢查:

一、確認胴體、端板之厚度是否與製造廠所附資料符合。

二、確認安全閥吹洩量是否足夠。

三、各項尺寸、附屬品與附屬裝置是否與容器明細表符合。

四、經實施耐壓試驗無局部性之膨出、伸長或洩漏之缺陷。

五、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

第46條
雇主對捲揚裝置於開始使用、拆卸、改裝或修理時,應依下列規定實施重 點檢查:

一、確認捲揚裝置安裝部位之強度,是否符合捲揚裝置之性能需求。

二、確認安裝之結合元件是否結合良好,其強度是否合乎需求。

三、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

第47條
雇主對局部排氣裝置或除塵裝置,於開始使用、拆卸、改裝或修理時,應 依下列規定實施重點檢查:

一、導管或排氣機粉塵之聚積狀況。

二、導管接合部分之狀況。

三、吸氣及排氣之能力。

四、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

第48條
雇主對異常氣壓之輸氣設備應依下列規定實施重點檢查:

一、對輸氣設備初次使用或予分解後加以改造、修理或停用一個月以上擬 再度使用時,應對該設備實施重點檢查。

二、於輸氣設備發生故障或因出水或發生其他異常,致高壓室內作業勞工 有遭受危險之虞時,應迅即使勞工自沈箱、壓氣潛盾等撤離,避免危 難,應即檢點輸氣設備之有無異常,沈箱等之有無異常沈降或傾斜及 其他必要事項。

第49條
雇主對特定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於開始使用、改造、修理時,應依下 列規定實施重點檢查一次:

一、特定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 (不含配管) : (一) 內部有無足以形成其損壞原因之物質存在。 (二) 內面及外面有無顯著損傷、變形及腐蝕。 (三) 蓋、凸緣、閥、旋塞等之狀態。 (四) 安全閥、緊急遮斷裝置與其他安全裝置及自動警報裝置之性能。 (五) 冷卻、攪拌、壓縮、計測及控制等性能。 (六) 備用動力源之性能。 (七) 其他為防止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之必要事項。

二、配管: (一) 熔接接頭有無損傷、變形及腐蝕。 (二) 凸緣、閥、旋塞等之狀態。 (三) 接於配管之蒸氣管接頭有無損傷、變形或腐蝕。